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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城市发展研究院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院定名为“华东师范大学城市发展研究院”英文译名为“the Institute of Urban Development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IUD·ECNU

第二条  本研究院是由华东师范大学在有关政府领导、企业及专家的支持下,为适应学科发展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组建的高层次、开放型、综合性的专业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研究院的宗旨,是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城市学科的加快发展的要求出发,以产学研政相结合为工作原则,立足上海,面向长三角及全国,旨在积极推进中国城市科学发展进程,加快提升学校城市学科的发展水平,有效培育城市应用研究的高层次队伍。通过若干年的努力,成为国内一流,并与国际接轨的城市学科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具影响力的重要智库,成为富有活力、机制创新、资源汇聚、专家集粹的重要创新平台。

第四条  本研究院住所设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校区内。

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研究院的业务范围:

(一)科学研究,进行与中国城市发展和管理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

(二)决策服务,为上海转型发展和全国城市化进程中相关问题把脉,并提供对策思路;

(三)人才培养,培养中国城市研究、管理、运营的复合性、应用性的高级人才;

(四)成果转化,努力推进中国城市化研究成果转化,适度介入并指导相关项目运营;

(五)符合本研究院宗旨的其他相关活动。

三、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研究院归属于华东师范大学领导,研究院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其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承认本章程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有关领导、政府部门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每届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由华东师范大学正式聘任。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领导。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提名院长、副院长人选,并提请学校聘任;

(四)决定研究院的工作方针及重大工作事项原则;

(五)筹措研究院发展基金,决定发展基金条例以及基金管理、运作的方针;

(六)决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等主要机构设置及运作原则;

(七)审议研究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研究院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研究院发展需要,经理事长决定或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条  本研究院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为院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一条  院长及院班子的职责是:

(一)负责院日常科研与行政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及各项事项;

(三)决定院下属机构的设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本研究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对外包括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事宜;

(五)完成学校及有关部门下达的适合本院承担的其他任务。

四、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研究院经费来源:

(一)学校行政拨款与科研资助款;

(二)社会、企业资助;

(三)由国家教育部提供的相应配套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研究院城市发展基金的运营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在学校支持下,研究院设立城市发展研究基金,该基金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的子基金,其募集运营管理由研究院基金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院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华东师范大学财务部门和学校教育基金监督。

五、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故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通过决议后,报华东师范大学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本研究院的终止工作,需在华东师范大学领导下进行,并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理事会、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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